稅收服務的客體:在稅收執(zhí)法實踐中,稅務機關采取的稅收服務在不同的地區(qū),針對不同的人員在形式和內容上有很大的區(qū)別,那么,這些行為是否都是可以提起行政救濟的稅收服務行為?回答是否定的。因為,不具體規(guī)定稅務機關提供稅收服務的種類或方式,將在法律責任上加重稅務機關的負擔,事實上,稅務機關為納稅人提供個性化的服務這一方向值得提倡。但是,從法律的角度,稅務機關提供元所不包的服務是不可能的。事實和法律的規(guī)定要求:提起稅務行政救濟的只能是法律規(guī)定的稅收服務行為。稅收的經濟結構調整將帶來稅源結構的深刻變化。蘇州專業(yè)稅務服務機構
稅收服務領域存在的比較突出的問題之一就是稅收服務缺乏規(guī)范性。這種不規(guī)范不僅體現為稅務機關在服務方式上千差萬別。而且。即使在同一稅務機關之中,相同的服務方式往往也沒有一個操作性比較強的執(zhí)行標準。有些即使有一些標準,大多也是些定性式的、口號式標準。導致這種情況,直接的原因就在于稅收服務在法律上沒有地位,更沒有單項的法規(guī)對此進行詳細的規(guī)定。稅務機關在執(zhí)行中缺乏確切的依據,行為的方式難以規(guī)范。為規(guī)范稅收服務提供了前提。無錫企業(yè)稅務服務哪個好稅收法治這是新常態(tài)下做好稅收工作的規(guī)范保障。
稅收服務,是由稅務機關向稅務行為相對人提供的一種法定服務,其行為的性質是稅務機關對于相對人所實施的一種具體的行政行為。納稅人享有稅收服務的權利有實體性權利和程序性權利。稅收服務行為作為稅務機關的一項法定職責,在稅務機關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恰當地履行服務的義務時,納稅人有權尋求法律救濟。優(yōu)化稅收服務,提高辦稅效率和質量,促進稅收管理,才能推動稅收工作的所有進步,使稅收事業(yè)得到穩(wěn)步發(fā)展,進而促進經濟繁榮,國家富強。
"有權利必有救濟",這句古老的法律格言充分說明了權利與救濟的關系。稅收服務法律地位的確立引起的大變化在于為納稅人提供了尋求法律救濟的依據。稅收服務既然被確定為行政機關的法定職責,那么在稅務機關負擔起對納稅人提供法定服務義務的同時。納稅人也相應地獲得了享受法定服務的權利。在這種權利不能實現或實現不當時,權利人就可以按照法律所提供的救濟方式尋求幫助。同時,納稅人的這種尋求救濟的權利能夠有效地監(jiān)督稅務機關的稅收服務行為.使其不斷提高服務水平,以適應法律的要求。為納稅人尋求法律救濟提供了依據。稅收收入工作面臨許多新機遇新挑戰(zhàn)。
辦稅服務廳服務現狀。由于資金不到位,辦稅服務廳基礎設施和設備根本跟不上經濟運轉的需要,稅收票據仍是手工填寫。管理手段落后,現代辦公設備不齊全,完稅憑證掌握在各個征收員、管理員手中,這就使得稅收票據和完稅憑證填開上自由度很大,對征稅、納稅行為不能進行有效監(jiān)控。有的征收員、管理員為了完成按月下達的稅收收入任務,混淆稅款級次入庫,致使銀行、企業(yè)、稅務局"三家"資金帳簿不同。監(jiān)督手段不盡完善,監(jiān)督制約機制沒起到實質性的作用,管理服務水平跟不上,服務項目不全,使辦稅服務廳形同虛設。稅收服務是經濟的良性互動。遼寧專業(yè)稅務服務價格多少
納稅人的法律意識和意識不斷增強,將有效打擊稅務行業(yè)的不正之風,更好地維護納稅。蘇州專業(yè)稅務服務機構
申報服務現狀。從1994年稅收體制改變以來,申報納稅制度在稅務征收管理中所有推行,到現在已形成了一種制度。納稅人依照相關稅收法律,主動到稅務機關申報繳納應繳納的稅金。稅務機關征收人員依照各稅申報繳納期限,足額限時解繳稅款入庫。而在現實生活中,納稅人瞞報、漏報、少報稅金現象屢屢出現,或是拖延報交稅款,但稅務機關又不能及時發(fā)現,致使稅款流失或被挪用,給國家造成不必要的人為損失,使稅務申報服務流于形式。辦稅服務廳服務現狀。蘇州專業(yè)稅務服務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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