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機關在執(zhí)行中缺乏確切的依據(jù),行為的方式難以規(guī)范。為納稅人尋求法律救濟提供了依據(jù):“有權利必有救濟”,這句古老的法律格言充分說明了權利與救濟的關系。稅務服務法律地位的確立引起的較大變化在于為納稅人提供了尋求法律救濟的依據(jù)。稅務服務既然被確定為行政機關的法定職責,那么在稅務機關負擔起對納稅人提供法定服務義務的同時。納稅人也相應地獲得了享受法定服務的權利。在這種權利不能實現(xiàn)或實現(xiàn)不當時,權利人就可以按照法律所提供的救濟方式尋求幫助。優(yōu)化稅務服務,提高辦稅效率和質量,促進稅收管理,才能推動稅收工作的大范圍進步。寶山區(qū)提供稅務服務包含
稅務服務有力的維護了稅法尊嚴,保護了國家和人民的利益,使稅收工作正常、有序的開展。稅務稽查一方面是通過對企業(yè)的外部審計,堵塞征管中的漏洞,打擊偷漏稅或不合法經(jīng)營,以此推進稅負公平;另一方面是對內部稅務征管執(zhí)法行為的一種審計,是一個既對企業(yè)負責,又監(jiān)督稅務干部執(zhí)法的具有雙重職能的服務部門。而如今一些稽查員全沒有服務意識,借手中的權力,在處理一些違反稅法案件時,以“我”為準,“我”就是“稅法”,或與納稅人勾結,侵吞國家財產和稅款。執(zhí)法不依法,執(zhí)法不公平。靜安區(qū)信息稅務服務便捷稅務行政相對人就稅務服務提起的行政救濟只能針對稅務機關。
從法律的角度,稅務機關提供元所不包的服務是不可能的。事實和法律的規(guī)定要求:提起稅務行政救濟的只能是法律規(guī)定的稅務服務行為。稅務服務的對象:稅務服務的對象就是接受稅務機關提供的稅務服務的行政相對人?!抖愂照魇展芾矸ā返谄邨l規(guī)定:“稅務機關應當普遍宣傳稅收法律、行政法規(guī),普及納稅知識,無償?shù)貫榧{稅人提供納稅咨詢服務。”這就標明了稅務服務是一種法律行為,因此,所有的納稅人都有接受這種服務的權利。由此,我們也可以得出:稅務服務行政救濟的提起具有普遍性,稅務機關的服務行為有較大的危險性。
征收管理部門體現(xiàn)著稅收的強制性、固定性和無償性。申報服務現(xiàn)狀:從1994年稅收體制變革以來,申報納稅制度在稅務征收管理中大范圍推行,到現(xiàn)在已形成了一種制度。納稅人依照相關稅收法律,主動到稅務機關申報繳納應繳納的稅金。稅務機關征收人員依照各稅申報繳納期限,足額限時解繳稅款入庫。而在現(xiàn)實生活中,納稅人瞞報、漏報、少報稅金現(xiàn)象屢屢出現(xiàn),或是拖延報交稅款,但稅務機關又不能及時發(fā)現(xiàn),致使稅款流失或被挪用,給國家造成不必要的人為損失,使稅務申報服務流于形式。從法律的角度,稅務機關提供元所不包的服務是不可能的。
探討稅務服務的法律救濟問題,理清“稅務服務”的概念是一個基本的前提。理解稅務服務的概念應從以下幾個方面把握:稅務服務的主體:在人們日常的涉稅事項中,有三種類型的組織與我們在直觀意義上所標明的稅務服務有著關系。其一是稅務機關;其二是中介機構,如稅務師、律師、會計師事務所等:其三就是社會媒體。在這三種一般意義上的稅務服務主體中,只有稅務機關才真正具有行政法意義上的稅務服務的主體資格。原因在于,只有稅務機關才與納稅人在稅務服務方面形成了行政法律關系。中介機構實質上是一種服務與被服務的平等主體之間的有償?shù)拿袷路申P系。金山區(qū)正規(guī)稅務服務包括
只有稅務機關才與納稅人在稅務服務方面形成了行政法律關系。寶山區(qū)提供稅務服務包含
將稅務服務以法律的形式加以規(guī)定,就使得稅務服務成為稅務機關的法定職責,為稅務機關的行為提供了法律的依據(jù)。稅務機關不但不能回避自己的職責,而且必須按照有關的質量要求履行好職責。為規(guī)范稅務服務提供了前提:截止目前,在稅務服務領域存在的比較突出的問題之一就是稅務服務缺乏規(guī)范性。這種不規(guī)范不僅體現(xiàn)為稅務機關在服務方式上千差萬別。而且。即使在同一稅務機關之中,相同的服務方式往往也沒有一個操作性比較強的執(zhí)行標準。有些即使有一些標準,大多也是些定性式的、口號式標準。寶山區(qū)提供稅務服務包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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